关于创作建议权,瑞秋起初认为这属于导演管辖范围,无需写入演员合约。但在林晚和张薇强调这对于苏雨深入塑造角色、确保表演连贯性的重要性,并引用其他注重表演的好莱坞导演的常见做法后,瑞秋同意加入一项措辞严谨的条款:“演员可就其饰演角色的表演细节与导演及编剧进行创作讨论,导演将予以善意考虑。”这为苏雨争取到了正式的沟通渠道保障。
“合理性咨询权”的谈判更为艰难。片方法律代表强烈反对任何可能影响最终剪辑权的条款。最终妥协方案是:影片上映前,制片方有义务向苏雨提供其出演镜头的最终成片片段(非全片),如苏雨方认为存在明显扭曲表演意图或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重大声誉损害的使用,可书面提出具体异议及理由,制片方与导演需在合理时间内予以书面回复并协商。此条款更多是程序性保障,而非实质性否决权。
宣传义务的范围和争议解决地也经过多轮邮件拉锯才确定。苏雨全程参与关键决策点的讨论,她最关心的创作沟通和基本工作保障条款得到了较好落实,这让她对谈判结果感到满意。
方哲导演合约谈判:创作主导权的界定
与此同时,陈然与法务团队主导的方哲与法国“月蚀”公司的导演合约谈判,也进入最后文本打磨阶段。核心争议点已在前几轮谈判中基本解决,当前焦点在于细化定义、明确程序,防止未来产生歧义。
1. 最终剪辑权与仲裁机制:这是重中之重。双方已同意在预算和拍摄内容符合共同批准的制作计划前提下,方哲拥有最终剪辑权。但若制片方有“重大异议”,可触发第三方仲裁。谈判重点在于明确“重大异议”的具体定义范围。法方最初的定义过于宽泛。陈然团队坚持将其限定为“严重偏离经双方确认的剧本核心情节、主题及人物弧光,且经合理评估可能对影片在主要目标市场(指欧洲三大电影节及主要发行地区)的叙事接受度与专业评价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的修改。同时,对仲裁者的遴选程序(双方各提三名候选人,若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指定国际电影组织推荐)、仲裁时限、仲裁结果的法律约束力等细节进行了逐一敲定。
2. 剧本控制权:方哲在导演阐述框架内拥有剧本修改的主导权和“一票否决权”。谈判围绕“重大情节改动”的定义,以及方哲行使否决权时需提供的书面理由的详细程度展开。最终约定,涉及主要人物命运结局、核心情节转折点、影片主题表达的修改视为“重大”,方哲的否决需附有基于艺术完整性的具体说明。
3. 预算与拍摄计划:方哲需在合约签署后一定时间内,提交更为详细的分解预算和拍摄计划,作为“共同批准的制作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一旦经双方确认,将成为后续判断是否符合“最终剪辑权”行权条件以及是否触发“重大异议”的重要依据。谈判确保了方哲在制定该计划时的主导性,同时制片方拥有合理的审核与建议权。
4. 导演酬金与支付节点:酬金数额已达成一致。支付节奏成为谈判点,法方希望更多比例与后期制作和上映节点挂钩。方哲团队坚持开机前支付比例不低于40%,以确保项目启动阶段导演的投入有基本保障。最终达成的方案是分期支付,与项目关键里程碑(签约、开机、杀青、最终剪辑锁定、首映)挂钩,首期款比例满足方哲要求。